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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日期:2015-11-19

  科材字 2015〕51号 

 

  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以下简称“工研院”)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章程》(科发规字〔2006〕59号).、《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协议》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建设备忘录》,参考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相关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建设相关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研院的宗旨:致力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 

  第三条 工研院的定位:料要成材,材要成器,器要好用,把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条 工研院的使命: 

  (一)前瞻技术研究,提供原创与竞争性技术; 

  (二)系统集成研究,提供成套与系统性技术; 

  (三)工程化验证研究,提供规模产业化技术; 

  (四)人才培养、技术服务,支撑全社会创新。 

  第五条 工研院的愿景:成为知识的源泉,技术的摇篮,产业的引擎。 

  第六条 工研院的核心价值观:协同创新、追求卓越。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工研院设有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中国科学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及企业委派组成。其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在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相关章程中具体规定。 

  第八条 工研院设院长1人,为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若干人;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策的院常务办公会制度。院长、副院长由上级领导部门任命。 

  第九条 工研院设立战略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委员会、技术转移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工研院根据战略发展需求建立下属研究所(简称研究所),实行院所两级管理。根据工程化和产业化需要,可设立工程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按研究方向相近原则,工程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归属相应研究所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研院下设科技发展部、技术转移部、规划战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综合管理部、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等管理支撑部门。 

   

  第三章 院常务办公会 

   

  第十二条 工研院实行院常务办公会(简称院务会)制度。院务会成员包括: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院属研究所主要负责人等。管理支撑部门负责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等可根据议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工研院发展战略与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 

  (二)审议院长任期目标和工研院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审议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审议工研院年度预算与决算,审定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对外合作事项、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等方案。 

  (四)审定工研院下属研究所所领导、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和副高及以上科技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审定工研院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六)审定其它应当由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工研院成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工研院党委起着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工研院党委受中国科学院党组、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党组、中共宁波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工研院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工研院行政班子同步。党委由7-9位委员组成,纪委由5-7位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持院长及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工研院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十八条 工研院党委设立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党务、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群团管理和统战工作等日常工作。工研院设立监察审计室,负责纪检监察审计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下属机构需要和党员人数,工研院党委下设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总支、党支部支持相应行政班子工作,与所在机构部门的行政班子形成合力。党总支可根据工作布局,下设党支部。 

  第二十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党总支和党支部一般由3-5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工作绩效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工研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职代会是研究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在工研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实行院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工研院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占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30%。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院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职代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参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设主席团,其成员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席团由7-9名成员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常设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院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审议院长任期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民主评议、监督工研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章 战略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工研院战略咨询委员会是为工研院重大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策划提供战略咨询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的院内外知名专家组成。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经工研院各领域专家推荐,院务会批准,可增补人选。战略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发展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针对工研院相关领域的发展状态与趋势开展研究分析,为工研院重大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针对工研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策划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形式、预算等按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战略咨询委员会相关章程执行。 

   

  第七章 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工研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工研院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工研院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由工研院内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人数最多不超过正高级职称总数的五分之一。工研院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院务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科技委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科学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发展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工研院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完成院务会委托的其他评估事宜。 

  (二)对工研院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对工研院申请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三)对工研院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工研院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四)对工研院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开展学术交流,对工研院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预算等按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科材字〔2013〕81号)执行。 

   

  第八章 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委员会是依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按创新链整合各级、各类和各项资源,跨学科、跨部门、跨机构和跨地域组织合作,推动工研院开展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 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委员会的成员部门为工研院下属研究所和管理支撑部门。设主任1人,部门负责人是委员会成员。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规划战略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顶层设计”结合“自下而上”的方式,围绕工研院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策划科技协同创新项目和活动。 

  (二)对科技协同创新资源的合理、合规和有效使用负责。 

  (三)对科技协同创新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开放式评价,并引入退出机制。制定多元化全方位激励和评价措施,营造优良协同创新文化。 

  第三十六条 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形式、预算等按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科技协同创新工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技术转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技术转移委员会是工研院对产业技术创新、重大技术转化评估等战略性问题进行评议、咨询并提出建议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移委员会由科研成果相关产业界、金融界、法务界、管理部门及学术专家组成;成员经工研院各部门推荐,院务会批准,可增补人选。技术转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技术转移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技术转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研院定位及发展规划,对工研院产业技术创新、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等战略性、全局性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科研项目产业化的商业计划书、市场定位、发展方向、投融资、知识产权及技术创新性、风险控制进行评估,提出咨询和论证意见。 

  (三)对产业发展的基本形势和重要问题进行预警分析,适时提出对策建议,提高产业化项目成功率。 

  第四十条 技术转移委员会的工作形式、预算等按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技术转移委员会相关章程执行。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工研院对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进行评议、咨询、建议和仲裁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工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员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工作人员7-25人组成,依据学科专业需要,可聘请所外兼职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审批学位论文和组织学位答辩。 

  (三)审定学位授予、学位申诉、争议和相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形式、预算等按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科材字〔2014〕67号)执行。 

   

  第十一章 院属研究所 

   

  第四十五条 研究所是工研院开展科研活动的主体,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研究所所领导的产生一般采取民主推荐基础上的公开竞聘的方式。所长和副所长候选人在民主推荐、群众评议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副所长的产生尊重所长的意见。所长负责研究所的整体工作,副所长经所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所长负责。研究所所长和副所长实行任期制,由院务会任免,任期一般与工研院班子同步,试用期一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 

  第四十七条 研究所所长对工研院院长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所的制度建设;科技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才队伍建设;科研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科研条件和平台建设;财务资产管理以及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所长、党总支书记、副所长、以及主要团队/领域/事业部负责人等组成。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 

  第四十九条 所长任期内实行目标管理,与工研院签订任期目标任务书。工研院对所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目标由研究所提出,工研院院务会审定。 

  第五十条 研究所可以根据研究布局的需要,提出新建、合并、改编或解散下属研究单元的建议并报请工研院,在工研院院务会批准之后实施。 

   

  第十二章 科研活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研院的科研活动在工研院科技规划的指导下进行。院属各研究所根据工研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领域发展特点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各自的发展规划,并依照规划开展科研活动。当发展规划需要调整时,须及时向院务会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工研院的科研活动,由院长或分管科研的副院长负责。科技发展部是工研院主管国家、中科院、地方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通过财政计划组织的科研项目(以下称“纵向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资源的争取,纵向科研项目策划与申报、过程管理和成果管理。 

  第五十三条 研究所负责相关科研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提出本领域重大项目策划建议、对本领域立项项目建议书/合同书等进行审定。科技发展部对在研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果档案收集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分为策划、申报、过程管理与成果管理四个阶段。 

  (一)项目策划:跨所集成的重大科研项目由科技协同创新战略委员会组织策划。科技发展部与上级科技部门对接,针对国家、地方科技需求和工研院内研究方向布局,向上级科技部门提出项目指南建议。 

  (二)项目申报:科技发展部负责获取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书形式审查、组织院内评审和申请书上报;项目组完成项目书撰写,并填写《纵向项目评审记录表》,在科技发展部备案。 

  (三)项目过程管理: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立项项目任务书签订、重大科研项目开题、经费划拨、进度监管和验收结题。项目组负责项目任务执行、科研过程记录、科研论文撰写、专利申报、汇报材料和结题报告撰写。研究所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管。 

  (四)项目成果管理:项目组负责对项目记录材料整理归档,将科研成果录入ARP系统。科技发展部协助项目组策划并申报各类科技奖。 

  (五)工研院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科技发展部负责对外交流和管理国际合作产生的科研项目。对于国际合作产生的人才项目和科研项目,按照纵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工研院设立发展基金,包括“院长基金”和“所长基金”。工研院对除人才奖励和装备经费以外的全部外来经费提取总额的15%计入“院长基金”,主要用于大型设备的添置、跨所的协同创新项目、青年人才和育成项目的组织,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院长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研究所可以提取不超过外来经费总额的10%计入“所长基金”。所长基金由各研究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使用办法,报科技发展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着“有利工作、相对集中”的原则,科技发展部负责协调全院科研用房使用方案,经院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科研用房管理规定》(科材字〔2014〕60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科技发展部负责引导、监督、规范科研行为;严格执行科研单位保密和安全要求,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各类纵向、横向以及软课题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对该项目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科协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开放日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第十三章 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条 技术转移部是工研院主管企业或其他非政府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以下称“横向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收集用户需求,策划企业委托项目并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成果管理。 

  第六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分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策划与技术需求对接、项目签订、过程管理和结题管理五个部分。 

  第六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技术转移部组织征集全院有转移转化潜力的科技成果,利用政府、协会、展会以及网络等多种媒介进行对外宣传,并积极与企业共同策划申报国家、省、市地方等科技项目。 

  第六十三条 项目策划与技术需求对接:技术转移部负责打通项目组与企业的技术交流对接通道,协同项目组主动联络企业,了解企业需求。 

  第六十四条 项目签订:项目组负责撰写合作协议以及填写相应的《横向项目评审记录表》,经所在研究所审批后提交技术转移部审核,技术转移部负责与企业沟通协调并协助项目组完成协议的签订。 

  第六十五条 过程管理:技术转移部负责对横向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项目组负责项目任务执行、汇报材料和结题报告撰写。 

  第六十六条 结题管理:技术转移部负责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并对所形成的成果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为促进各科研团队积极进行横向合作,工研院建立产业化科研项目内部激励机制。根据不同的转移转化方式,工研院给予研究所及项目团队成员以及为项目转移做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相应收益的奖励分配相应的收益分配奖励。具体分配办法按照工研院《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科材字〔2013〕85号)执行。 

  第六十八条 技术转移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培训培养知识产权专员,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分析制定并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办法。工研院知识产权管理分为:布局、申报、监管与运营四个阶段。 

  第六十九条 布局:技术转移部负责组织知识产权专员协助专利发明人开展文献检索,分析专利趋势,撰写技术交底书,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第七十条 申报:专利发明人负责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研究所审批通过后提交技术转移部审核。技术转移部负责推荐代理机构、专利文本审核、关键文档收集与管理,并协助专利发明人进行实质审查答辩。 

  第七十一条 监管:技术转移部负责专利的维护、监控、管理以及应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十二条 运营:技术转移部负责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操作。同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培训,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专员团队,推广工研院知识产权成果,吸引合作企业和投资机构。 

  第七十三条 技术转移部负责工研院对外投资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工研院出资入股工作进行评审、跟踪、备案,重要事项需上报院务会审议。 

   

  第十四章 战略研究与企划 

   

  第七十四条 规划战略部负责工研院的战略情报研究。工研院及下属各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在战略咨询委员会和院务会指导下进行,其中工研院总体规划的编制由规划战略部牵头组织,科技领域的专项规划由科技发展部组织各研究所制定,研究所规划的制定实施由研究所负责。规划战略部根据环境变化情况对规划提出调整建议,并上报院务会讨论审核。 

  第七十五条 规划战略部负责工研院标准VI系统的设计制定,综合管理部负责VI系统的应用管理,各研究所及各部门在对外宣传时参照VI系统的各项标准和规范。 

  第七十六条 规划战略部负责工研院企划工作,定期编制并发布工研院年报、今日材料所等宣传资料,主动向外界宣传工研院文化理念和相关工作进展。 

  第七十七条 规划战略部对社会提供相关战略咨询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政策调研、科技规划、项目建议等软课题。 

   

  第十五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十八条 工研院致力于建设“研究人才、技术人才、产业化人才和管理支撑人才”的人才链以及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工研院的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七十九条 全体员工须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中科院任命的人员外,所有岗位面向院内外公开招聘并择优录用。人力资源部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聘用、解聘或辞退工作人员。 

  第八十条 工研院的事业编制由工研院统筹使用,除引进人才、博士后出站留院人员外,其他人员入职时一般不进入事业编制管理,待具备一定条件后,可转为事业编制管理。具体操作按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全员聘用与事业编制管理办法》(科材字〔2013〕64号)执行。 

  第八十一条 在人事管理上,工研院和研究所实行分级负责制。中级及以下员工的聘用,由研究所提出聘用人选,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签署三方聘用协议。副高及以上人员的聘用,由研究所提出聘用和推荐建议,人力资源部组织评审后择优聘用。所有人员的社保、人事调配和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八十二条 在岗位晋升上,工研院和研究所实行分级负责制。中级及以下员工的晋升由研究所负责,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副高级以上岗位的晋升由研究所推荐并排序,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晋升评审。 

  第八十三条 工研院实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的三元结构工资为主、二元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为辅的薪酬体系,并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对特殊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契约工资。基本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核定,绩效工资根据各部门的业绩核定,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研究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科材字〔2013〕82号)、《公共技术服务中心2012年独立核算方案》(科材字〔2012〕52号)和管理部门绩效考核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四条 工研院作为人才培养培训的平台,注重员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所级员工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负责组织实施。院级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规划和实施。 

  第八十五条 工研院实行考勤与休假制度,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考勤和休假管理,研究所和团队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情况负责。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员工考勤与休假制度》(科材字〔2015〕48号)实行。 

  第八十六条 工研院实行目标考核和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对于目标考核,研究所及各部门年初提出年度工作目标,院务会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关于分级分类考核,工研院负责对研究所、管理和支撑部门以及团队进行考核,其他员工由所聘用部门进行考核。将考核作为员工提高绩效的手段,实行考核后的反馈谈话制度。 

  第八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科技人才项目的申报和经费管理。项目申报尊重个人意愿和研究所的推荐,必要时委托科技委进行评审,经费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工研院的实际执行。人力资源部还负责国外高端人才的引进、工研院科研人员的出访等外事活动。 

  第八十八条 科技人员或团队在工研院内的转移按照“尊重研究兴趣、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原则进行。个人的转移由调出团队、个人和调入团队协商解决,团队的转移由转出和转入部门协商解决。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十九条 工研院研究生的招生指标由工研院统筹使用,鼓励研究所以各种形式招收课题生、留学生等。研究生论文答辩根据《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章程》(科材字〔2010〕72号),由研究所负责组织进行。 

  第九十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科研团队需求,负责招收博士后、外籍博士后以及企业合作博士后,并按照《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科材字〔2010〕15号),规范博士后在站和出站管理。 

  第九十一条 按照中科院的统一要求规范人员兼职管理,各团队负责人、研究员原则上不允许实质性兼职,在保证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学术兼职,但须向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兼职不兼薪。 

   

  第十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九十二条 工研院财务与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并有效利用各类资金资源,正确处理资金供给与需求、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杠杆作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为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队伍、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九十三条 工研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工研院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全责,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设立独立财务管理部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原则上研究所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如确需设立的,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九十四条 根据工研院年度发展目标,对经费筹集、支出管理、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成果转移转化、结余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负责提出各项经费收支预算草案,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算汇总编报、综合平衡,形成预算建议方案。单位内部预算报院务会审批后执行,部门预算经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批准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单位内部预算调整报院务会审批;部门预算及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调整报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审批;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国家相关科技经费管理文件执行。 

  第九十五条 工研院各项收入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及时入账,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防止流失。各部门、各研究单元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转移、截流收入,不得形成“小金库”。 

  第九十六条 工研院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支出业务流程,根据业务性质和支出金额划分支出控制责任,各类支出报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研院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经办、证明、验收、审批等相关人员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十七条 工研院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财务核算单元和财务调控单元。财务核算单元之间采用内部市场化方式管理,对财务调控单元实施全成本核算,工研院不以课题组作为财务调控单元。 

  第九十八条 工研院在承担各类科研项目与编制项目预算时,对于直接支出部分,应由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提出方案,报科技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对于购置设备支出部分,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课题组共同编制,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对于应从该科研项目分摊的公共支撑与管理费用,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九十九条 工研院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反映本单位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调整与结果,财务状况与收支情况,财务制度与财经纪律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财年结束时,在分管财务的院领导主持下,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一百条 工研院资产是指由工研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科研、管理及保障用的境内和境外各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工研院所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工研院统一管理,资产的使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等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3 号)、《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2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研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工研院资产没有处置权,对闲置资产在工研院范围内调配。 

  第一百零一条 各部门负责根据院、所和本部门科研发展规划,结合年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提出资产的配置需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预算表,由院务会审议后上报中国科学院,经中科院审核、财政部审批后形成年度预算。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类配置标准按照《中科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科材字〔2011〕96号)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工研院实行资产集中购置和自行购置相结合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经费支出暂行规定》(科材字〔2009〕17号)、《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器材采购和领用管理暂行办法》(科材字〔2011〕97号)等,一定范围和限额以下的资产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资产,需由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未经授权,各部门、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均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 

  第一百零三条 工研院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部门、部门设备管理员和设备使用人联动负责制。取得资产须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采购部门以及相关技术部门,按照合同、清单、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报销手续。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卡片,明确资产使用人和保管责任人;如有变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工研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报废报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按《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 

   

  第十七章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 

   

  第一百零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全院科研直接关联的技术支撑工作,是一个开放、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下设分析测试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和采购中心等分中心。 

  第一百零六条 工研院通用大型分析仪器由分析测试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维护和开放使用。分析测试中心为院内外提供检测和检测技术咨询服务,面向院内外开展测试仪器的理论和操作技术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工研院的发展建设信息化系统,统一规划和逐步推进科研和管理信息化;对园区网络及智能化系统的运行进行维护,建设和完善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和完善工研院虚拟文献资源电子资源,为读者提供借阅、文献情报检索、文献原文传递等服务;负责对图书、期刊、文献的调研、采购、分类、编目、典藏、推介,及院内的文献信息的存储和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工研院实行资产集中购置和自行购置相结合的采购管理制度,对于自购限额以上的由采购中心依据工研院《器材采购和领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求人负责采购的前期调研,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谈判、合同签订、后续报销等;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申报组织、上报、执行等;采购中心建立完善各类采购渠道,对设备档案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院内外提供有偿服务。工研院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核算,分类考核,具体核算办法参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独立核算方案》。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院务会审议批准后施行,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工研院各项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分别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章制定办法,负责制订、修订、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将随着工研院的建设进展不断增补和完善,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的规章制度相抵触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规章制度执行。